宜宾市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受贿额特别巨大宜宾住建局长农工委主任 [复制链接]

1#
山西白癜风QQ交流群 http://www.guanxxg.com/news/roll/1561825.html

《法检速报》了解到,该案被告人颜朝华,男,年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年5月22日,经长宁县监察委员会通知到案接受谈话,同年5月23日被长宁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8月22日依法延长留置期限。经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9月10日由长宁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9月17日由长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颜朝华犯受贿罪,于年10月10日向长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长宁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经长宁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长宁县人民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年9月至年5月,被告人颜朝华在担任原宜宾县乡镇党委书记、原宜宾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长(以下简称:住建城管局)、原宜宾县委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以下简称:农工委)、宜宾市叙州区委原农工委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项目中标、报批报建、工作调动等事宜中,为18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上述18名人员财物,共计现金人民币.7万元(含索贿56.4万元),另有90.万元(索贿)因颜朝华意志之外的原因未能得逞。

法院判决

长宁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颜朝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长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颜朝华索取贿赂共.万元(未遂9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颜朝华非法索要的财物中有90.万元因颜朝华意志之外的原因未能得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颜朝华主动如实供述组织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组织掌握涉嫌受贿金额17万元),可从轻处罚;其当庭认罪,真诚悔罪,在提起公诉前退缴全部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颜朝华是否属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2)办案机关所掌握的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本案宜宾市监察委员会收到举报被告人颜朝华收受邓某万元,指定长宁县监察委员会办理,年5月22日,长宁县监察委员会通知颜朝华到长宁后,颜朝华交代了包括被举报的全部受贿犯罪,因此,被告人颜朝华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

关于索贿: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颜朝华向黄某、苟某、邓某2、李某2、赵某索贿,根据被告人颜朝华在长宁县监察委员会的供述及上述行贿人的证言证实,颜朝华与相关行贿人就“返点费”进行商议,讨价还价,确定返点数,在相关款项到位后,行贿人大部分均按照约定返点数支付给被告人颜朝华款项,足以认定被告人颜朝华有索取贿赂的行为。行贿人大部分均按照约定返点数支付被告人颜朝华,由于行贿人的各种原因,没有将约定“点子费”支付被告人颜朝华,属被告人颜朝华意志以外的原因,故应当认定为未遂;未遂金额,应当按照被告人颜朝华索贿共计.万元,扣减被告人颜朝华已得到的款项56.4万元,余下的应当认定为被告人颜朝华受贿未遂部分,共计为90.万元。

关于赵某款项的认定:根据赵某证言,颜朝华说如果公司中标,项目上报需要些协调费用,我理解了他的意思就是要一些返点,我在电话中说按规矩办,项目承担的费用不能超过合同金额的20%。被告人颜朝华供述,赵某说按照项目招标价的20%给我返点,我没意见同意了。结合上述,被告人颜朝华在此过程中,有索取的意思表示,故该25.4万元应当认定为被告人颜朝华索贿未遂。同理12万元也是赵某按约定比例给付被告人颜朝华,该12万元也应当认定为索贿;故公诉机关认定12万及未能得到的25.4万元属一般受贿不当。

至此,辩护人就自首、索贿、未遂的辩护意见,长宁县人民法院不予采信。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长宁县人民法院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颜朝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颜朝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颜朝华受贿款.7万元,予以没收,收缴国库。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